办案、办好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每位检察官的基本职责。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关系民生、民心。因此,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证案件质效的根基在基层,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
2024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该院检察官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检察办案中的“法、理、情”。
去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偶发矛盾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程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膝盖、脚踝、鼻子、眼眶部位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右膝、右踝、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左眼眶内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坚决秉持检察为民的理念,要求办案人员在处理轻罪案件的过程中,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化解矛盾,注重办案的“三个效果”,切实展现检察办案的“法、理、情”。
法:释法说理,引导认罪。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案发后否认被害人的部分伤害结果系自己的伤害行为导致。本案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人在讯问过程中对程某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耐心引导其认罪认罚。程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自己实施的全部伤害行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理:促成和解,化解矛盾。 本案承办检察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到检察机关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人与双方充分沟通,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设身处地疏导情绪。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矛盾最终被有效化解。
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情系百姓大民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关键在“办好”、难在“每一个”。明山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的同时,积极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极大地提升了司法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社会综合治理贡献出检察力量。